单位录用残疾人员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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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6.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7.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10)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